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96年11月21日陳情辦理。二、機關辦理採購,請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而廢標者,機關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其屬預算不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二)如因受限於預算而有減項招標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三)如有多次流標或廢標之情形,採購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檢討原因。(四)不得有設計內容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