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出具之證明文件
要旨
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出具之證明文件
內容
主旨:有關分包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條第67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質權,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應出具之證明文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67210號函(附影本)辦理。二、機關辦理招標,得標廠商已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後倒閉或他遷不明等原因失聯,分包廠商為保障其權利,得由採購機關出具證明,交由分包廠商持憑向得標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持向公庫繳納,前經本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1820號函副知貴局,諒達。三、為求作業一致,貴局受理分包廠商申請核發得標廠商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輔導其備妥下列文件:(一)已向機關報備之分包契約影本;(二)權利質權設定證明影本;(三)分包廠商行使權利質權之金額;(四)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於一定期限如不履行契約,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由分包廠商對機關行使契約價金請求權之合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文件影本。正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部長 何 志 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