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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3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300366550號函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本會93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300366550號函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3年9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300366550號函釋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有鑒於機關反映,於辦理評選時,如參與評選廠商眾多,有逕將特定名次以後之廠商予相同序位(例如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需要,因考量第5名以後之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該執行方式可避免評選委員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評選結果之流弊,故招標文件載明「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乙節,如係經對投標廠商評分之程序,方針對第5名以後之廠商均予第5名之序位,尚屬可行,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釋例。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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