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分公司可否使用總公司之實績參與投標疑義
要旨
有關分公司可否使用總公司之實績參與投標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台北公司與南區分公司業務案實績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23日泰字第9610001號函。二、所詢涉及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三、按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為公司法第3條第2項所明定。所述南區分公司可否使用台北公司之實績,應視個案性質及實際情形而定,例如南區分公司於所登記之營業範圍內,得使用台北公司之實績證明。經濟部84年3月14日商字第202429號函釋例併請查閱(如附件)。至相關人力之認證資格條件,宜依招標文件規定而定,如有疑義,請依本法第41條規定,向招標機關洽詢。四、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6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正本: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22弄5號6樓)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附件]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條函釋字號:經濟部八四、三、一四商二0二四二九號發布日期:84年03月14日 △有關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釋疑按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即本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中,可能有部分項目本公司不經營而交由分公司經營。是以,分公司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時,僅須其所營事業項目涵括在本公司之公司執照所載所營事業項目範圍內即可,至於其是否與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所營事業項目相符,則不在審查之列。本部七二、一二、二0商五0四七五號函釋暨以往有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