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茲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未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致發生履約爭議,影響工程品質、進度及施政效率,特函如主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