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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會議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請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茲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未注意相關法令及保護專利權之規定,致發生履約爭議,影響工程品質、進度及施政效率,特函如主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技術處、企劃處(刊登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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