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17日馭96字第041號函。二、旨揭疑義,機關如因評選委員會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惟不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併請查閱本會94年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4247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至第76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正本:馭通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