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要旨
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會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4點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第2項)。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第3項)」。旨揭補強或整修工程如未經細部設計即採統包招標,廠商投標所需資訊恐有不足,易衍生未來履約爭議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爰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