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增訂本會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40號函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增訂本會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40號函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增訂本會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40號函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增訂第18款:廠商於設計完成經機關審查確認後,應將設計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檔)交予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