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96年10月5日召開之「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參考
要旨
檢送本會96年10月5日召開之「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參考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96年10月5日召開之「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紀錄乙份(詳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參考。說明:爲減少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契約價金給付之履約爭議,各機關未來訂定契約之付款條件如以按期計價或按里程碑進度計價訂定者,得參考旨揭會議結論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