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執行疑義
要旨
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連帶保證銀行出具「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4月11日北府採一字第0960002038號函。二、來函說明三,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機關方式同意展延有效期,其展延如屬有效,尚無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三、來函說明四,關於連帶保證銀行同意展延函,機關得比照「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要求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方為有效;或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6年9月10日全授字第2572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二)、2所載此類函應載明足資認定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另機關亦得要求銀行依本會訂頒格式另出具有效期已展延之保證書。無論以何種方式為之,機關皆應注意其有效性。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附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96年9月10日發文字號: 全授字第2572號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所詢「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可否由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採購機關方式同意展延其有效期乙案,經研議如說明,敬請 卓參。說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96.5.1銀局(一)字第09600179030號函轉 貴會96.4.25工程企字第09600151000號函辦理。二、本案經本會於96年7月27日及8月22日召開2次專案會議討論,研擬意見如次:(一)有關「辦理公共工程履約保證,是否有以函文採購機關方式,同意展延其有效期?」一節:依調查結果顯示,計有17家銀行表示有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間;有9家銀行表示無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間。(二)有關以「函」文方式辦理展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及格式一節:1、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一節:銀行以「函」方式延展有效期限時,係申請人經受益人或要保單位同意,並憑其同意展延期限之文件申請展延保證期限。其處理程序係比照授信簽發保證書之申辦手續辦理,審核展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仍應符合銀行有關保證期限之相關規定,並經由適當之授權層級核准後始得辦理。2、有關該「函」須具備何種格式一節:若以「函」方式辦理展延有效期者,實務上並未使用特定或統一之格式。一般此類函之格式內容應載明足資認定擬展延保證書之相關資訊,通常有:(1)廠商名稱。(2)標的。(3)原保證書字號及保證金額。(4)原保證書有效期限。(5)同意保證書展延期限。(6)展延函應以銀行對外函文格式簽發,並加蓋簽發單位(即保證單位)印鑑或條戳。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