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八高市府教五字第一八三七六號函。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三、 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四、 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五、 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本法;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僱用自不適用本法。 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備註:有關學校午餐採購,請注意教育部96年2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60019870號函示「學校營養午餐代收代付係屬學校校務」(公開於本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