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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選購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俾維護各機關自身及所屬公務同仁權益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選購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俾維護各機關自身及所屬公務同仁權益

內容

主旨:請 貴局通知各政府機關人事單位,日後採購禮券時,應選擇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俾保障持有禮券的消費者權益,請 查照。說明:一、有關武昌電器無預警倒閉事件,經查至少有7個行政機關透過招標程序購得該業者所販售的禮券,由於該業者所發行的禮券並未有履約保證,致上開機關及其所屬員工權益受損,合先敘明。二、有關持有禮券的消費者權益問題,禮券業務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已依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自今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該事項規定主要意旨為,發行禮券的業者,應有金融機構的履約保證或將收取金額存入信託專戶或與同等級的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或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某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三、本會建請 貴局通知各機關日後欲購買禮券時,請務必選購符合「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俾維護各機關自身及所屬公務同仁權益。四、檢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乙份。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消保官組、本會秘書長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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