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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土測繪法公布施行後,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如涉及該法測繪工作,請依內政部意見辦理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國土測繪法公布施行後,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如涉及該法測繪工作,請依內政部意見辦理

內容

主旨:國土測繪法公布施行後,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等技術服務,如涉及該法測繪工作,請依所附內政部意見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檢附內政部96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書函影本如附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內政部 書函96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台灣中小工程技術顧問企業協會建議機關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評估技術服務時,將測繪工作部分分開招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 貴會96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600310980號書函辦理。二、查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係指本法第7條基本測量及第17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復查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35條第2項後段文字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稱「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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