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就 貴機關刻正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依勞動法規向得標廠商查察及宣導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請就 貴機關刻正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依勞動法規向得標廠商查察及宣導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請就 貴機關刻正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依勞動法規向得標廠商查察及宣導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96年8月9日召開「政府勞務採購與勞動者權益保障討論會」及本會96年8月15日研商「推動政府採購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結論辦理。二、請 貴機關對於目前由廠商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件,查察得標廠商是否確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派至 貴機關提供服務之人員辦理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貴機關如發現得標廠商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請即備函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該管主管機關查處。三、另請 貴機關對於目前由廠商履約中之工程及勞務採購,向得標廠商加強宣導勞工權益事項,宣導資料可逕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或逕於該會網站(http://www.cla.gov.tw相關業務主題項下查詢)下載使用。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副本:立法院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