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九一二○號令發布。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九一二○號令發布。
內容
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九一二○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須知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機關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瑶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九一二○號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 主任委員 郭瑶琪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94年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300490550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