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
要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
內容
主旨: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為增訂第十二點,明定機關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之資訊,並增訂投標廠商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之文件包括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且各出席委員姓名不得以代號代之,原第十二點規定移列為第十三點。二、請各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將旨揭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業經本會於94年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300490550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