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為辦理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
要旨
機關為辦理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
內容
主旨:機關為辦理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96年5月2日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專案報告陳銀河委員質詢事項辦理。二、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採購評選委員須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合先敘明。三、茲以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廠商之評選為例,說明其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及合理比例如下:(一)相關者例如建築師、大專院校建築課程教師、綠建築專家學者、都市設計專家學者、具該建築物需求、使用及維護管理專門知識之人員、該建築物所需特殊專業技術之專家學者。(二)合理比例者例如具建築背景專家學者人數大於該建築物所需特殊專業技術之其他專家學者人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國會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