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所辦理「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廠商申請調漲契約價金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貴所辦理「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廠商申請調漲契約價金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所辦理「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勞務採購,廠商申請調漲契約價金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7月5日高監秘字第0961002894號函。二、所詢問題,如契約已將採購契約要項第38條規定納入,則勞工基本薪資之調漲,是否應調整契約價金疑義,請依契約規定核處。建請查察原契約有無列明勞工報酬單價資料,勞工基本薪資調漲是否直接導致本案履約費用增加,以及增加的幅度。三、如雙方因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