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為「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附「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範例。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機關得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之相關規定,並配合文字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及「全國法規資料庫」)院長 張 俊 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