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合格標之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