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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 貴機關就96年度「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列管計畫之公共工程,確實調查並估算至96年底可能缺少之預拌混凝土及砂石數量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請 貴機關就96年度「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列管計畫之公共工程,確實調查並估算至96年底可能缺少之預拌混凝土及砂石數量

內容

主旨:請 貴機關就96年度「推動公共建設方案」列管計畫之公共工程,確實調查並估算至96年底可能缺少之預拌混凝土及砂石數量,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各工程主辦機關。說明:一、本會96年5月3日工程管字第09600179730號函、96年5月23日工程管字第09600212410號函諒達。二、經濟部水利署已於96年5月2日公告「96年河川疏濬採售分離申購作業規定」,提供公共工程優先專案申購,預定供料區域及時程如附件1。三、請 貴機關確實督促所屬要求公共工程承攬廠商及監造單位合理估算該公共工程可能缺料數量,彙整統計依附件2格式於96年6月14日前函復本會(並請email:[email protected])並副知經濟部水利署、礦務局。四、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第8目因「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致未能依時履約或不能履約的除外責任一節,於旨揭列管計畫公共工程符合經濟部水利署公告河川砂石申購條件卻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購者不適用之。自即日起前揭工程不得以砂石、預拌混凝土缺料(含因供需失衡致砂石、預拌混凝土價格大幅上漲致廠商不願購料因素)為不可歸責事由請求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請 貴機關函轉旨揭公共工程承攬廠商注意。五、廠商提出缺料數量預估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即時審核確認是否符合申購條件並預為準備申購河川砂石相關作業。請轉知所屬(轄)各工程主辦機關注意民法第186條規定關於公務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避免因未向經濟部水利署及時提出申購致廠商權益受損。正本: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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