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
要旨
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
內容
主旨:訂定「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界後續如欲推薦專家學者,請依旨揭要點辦理。本會95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4050號函訂頒之下列文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專家學者資格」。(二)「專家學者推薦表」。(三)「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四)「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五)「專家學者任職單位推薦書格式」。(六)「專家學者公會推薦書格式」。二、各界已推薦並納入原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之專家學者無須辦理重新推薦,惟請配合本會96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7180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公布於本會網站),洽原推薦之專家學者增修專長類科別,並檢視有無需更新或更正之相關資料,併予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