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情形
要旨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情形
內容
茲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機關人員符合下列情形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曾參與主管機關辦理三天期之「政府採購法研習訓練班」,領有及格證書,並經上級機關核定其辦理採購期間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辦理期間達一年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二、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認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採購單位主管,經上級機關核定其加計九十三年內實際擔任採購單位主管期間達六個月以上,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者。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