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內容
要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內容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如說明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修正旨揭第8款內容如附件1,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得不包含機關所失利益,惟機關應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並將法令另有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排除於廠商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之外。二、機關辦理採購,有因個案特性(例如市場供需屬賣方市場、標的物製造難度高、風險較高),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逾期違約金之上限,其低於「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第2項所定契約價金總額之20%者,尚可,併請各機關參採。三、檢附本會委託辦理「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之研究發現及具體建議(附件2)供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