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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專任工程人員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專任工程人員疑義

內容

聯絡人:陳榮界聯絡電話:049-2352911#31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傳真:049-2352701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無主旨:有關專任工程人員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6年1月25日工程管字第09600040320號函。二、按營造業法第32條及第35條,業就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規定在案,合先敘明。三、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是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四、查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工作於營造業法第3條、第9條、第35條、第38條、第41條等已有規定。營造業得承攬二處以上之工程,且承攬地區可遍及全國(土木包工業除外)其專任工程人員是否應於工地每一施工日到場一節,營造業法尚無明文規定,惟專任工程人員仍應就上開規定及各工程契約之規定,視工程需要赴工地現場執行上開應辦理工作。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造業務)部長李逸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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