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依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依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依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4月16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2640700號函。二、所詢疑義,為利相關專業法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爰以通知各該專業法規之主管機關為原則,如無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無通知之必要。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