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之(5)執行疑義
要旨
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之(5)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之(5)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1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09630478200號函。二、有關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認定乙節,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2月15日勞檢4字第0960062748號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4月24日環署秘字0960031052號函,及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第6目推薦基準(如附件)酌予認定。至於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之期間,建議至其原因消滅為止,且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