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務人員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獲他機關遴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之委員後,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相關會議或活動,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要旨
關於公務人員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獲他機關遴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之委員後,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相關會議或活動,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經所屬機關推薦並獲他機關遴聘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之委員後,於辦公時間前往參加相關會議或活動,得否核給公假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6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66080號函轉來貴室同年月11日致該會便箋辦理。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次查本部67年4月18日67台楷典三字第10160號函釋略以,請假規則第5條第6款(按:現為第4條第8款)規定公假之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之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兩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要件者,機關長官亦得以核准或不核准。準此,公務人員應其他機關邀請,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須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是否與其職務有關,如確與其職務相關者,始得由服務機關本於職權覈實核給公假。三、本案所詢疑義,仍宜由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如非服務機關推薦或與職務無涉者,自不宜核給公假。正本:財政部國庫署人事室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