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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文建秘字第O五二O八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所稱「代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受託機關並不履行該項採購之內容,且受託機關仍應依本法辦理該項採購。三、依前項說明,貴會擬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學術研討活動無本法第四十條之適用,不宜逕委託該校辦理;其屬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 貴會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四、學術研討活動如係由 貴會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則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規定,惟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則受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該項活動之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並受 貴會之監督。正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依89年1月1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發布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不含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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