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會函告為健全履約保證金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相關疑義
要旨
關於本會函告為健全履約保證金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函告為健全履約保證金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96年4月4日中購財簡0534號函。二、關於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除履約保證金外,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他適用之保證金種類。惟不得擴及押標金,以避免衍生招標審標爭議。三、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疑。四、本會刻正考量研修相關書面連帶保證書格式,以強化其保證效力。正本: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副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國家安全局、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