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3月26日萬鼎業發字第9542號函。二、依本會88年10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函及92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意旨,本案規劃、設計等前階段之成果若予公開,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其經機關同意者,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至何謂「公開」,併請參閱本會90年5月28日(九十)工程企字第90014140號函釋例(亦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另請注意參與本案前階段之廠商若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之情事,尚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正本: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南港路3段48號4樓〕副本:本會企劃處、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