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會議結論
要旨
檢送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會議結論
內容
主旨:檢送研商「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會議結論,請 查照。說明:一、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於96年1月2日召開「研商政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作業流程及規範會議」,會議紀錄業以本部96年1月18日台內社字第09600009407號函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諒達,其中會議結論第五點:「……招標工作因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以先辦理招標並俟經費核定後才決標方式處理,導致新約有無法接續之空窗期發生」案,奉林政務委員指示由本部邀集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商。二、案經本部於96年3月16日邀集上開2機關研商,獲致會議結論:「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福方案,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條件,並據此辦理議價續約者,因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其經費依預算法第54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2點規定,可在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之範圍內覈實支用,尚非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故得先行辦理決標,不受續約當年度預算審議延宕之影響。」,請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依上開結論參辦。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臺灣省二十一縣(市)政府【社會局、主計室】、金門縣政府社會局、金門縣政府主計室、連江縣政府民政局、連江縣政府主計室副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會計處、總務司、社會司 部長 李逸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