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建工程分期估驗之「物價指數調整」執行作業疑義
要旨
有關營建工程分期估驗之「物價指數調整」執行作業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營建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執行作業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所96年3月12日(96)冀字第031201號函。二、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契約如有規定分期就各該期施作部分估驗者,應依契約規定就各期所定時間內施作完成部分最後施工日之當月總指數,分別計算工程估驗款及物價調整款。(二)如估驗時有落後各期該當之進度部分,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與契約規定該當估驗日當月總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履約進度落後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為調整依據。四、如契約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