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公會來函就廠商提出89年、90年及92年之試驗報告,是否得證明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0、3220-2及3220-3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貴公會來函就廠商提出89年、90年及92年之試驗報告,是否得證明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0、3220-2及3220-3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會來函就廠商提出89年、90年及92年之試驗報告,是否得證明符合國家標準 CNS 3220、3220-2及3220-3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會96年1月17日(96)台陶會榮字第010號函。 二、旨揭試驗報告係由本局接受廠商委託所作之物品試驗(下稱受託試驗),依廠商指定之試驗項目或規範(如:UL、ASTM、CNS、公司標準等),就該廠商提供之樣品進行測試,故試驗結果僅對該受測樣品具證明之符合性。因此,本局接受廠商委託試驗後作成之試驗報告,旨在讓委託廠商了解自身產品品質,並無對該產品判定為安全或合格之效果,合先敘明。三、查來函所述之試驗報告,分別為本局於89年、90年及92年依受託試驗相關規定辦理,據上所述,其試驗結果僅證明89年、90年及92年廠商提出之受測樣品符合該年度國家標準部分項目之品質,並非為符合國家標準之合格判定,亦即僅對該受測樣品依指定試驗項目或規範之測試結果,但對其它同型號之產品而言,不具證明符合性,故上開試驗報告未能充分證明為產品符合國家標準之全項規定。四、另,所謂符合國家標準之產品檢驗者,依正字標記產品驗證作法,係產品經抽樣後依國家標準全部項目檢驗,其檢驗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者,始作成符合國家標準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且透過ISO 9001品質保證制度,確保廠商所生產之正字標記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惟依受託試驗規定核發之試驗報告,該報告性質僅證明廠商提供受測樣品之產品品質,並無對其它同型號產品具證明符合性,二者驗證性質係屬不同。五、基於維持產品品質與保障消費者,建議各採購單位依國家標準規定驗收時,應審慎為國家標準符合性之判斷,以維權益。 六、檢附國家標準 CNS 3220、3220-2及3220-3供參。 正本:台灣區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中市政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