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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所稱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所稱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所稱異質之採購,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案係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6年1月18日全國工技顧字第960009號函建議事項。二、本會92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3720號函建議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惟部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仍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未詳加考量廠商提供之技術服務品質之異質性,爰再請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注意前揭函釋。三、併請注意本會95年5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00030號函與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訂頒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相關解釋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註:說明三所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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