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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於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繼續適用「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本原則之「壹、處理措施」三之(一)所載適用期限配合調整至該工程完工為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本院93年5月3日院授工企字第09300172930號函(諒達)檢送之本原則,其適用期限前經本院94年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400010620號函及95年5月5日院授工企字第09500166030號函修正在案。二、中央機關辦理93年12月31日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廠商於96年1月1日至該工程完工為止施作部分之工程款,繼續適用本原則。三、為貫徹執行本原則,中央機關依本原則辦理而有不足款項者,應依本原則「壹、處理措施」第4點規定,在相關科目內勻用,或於行政院核定之次一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內編列支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院長 蘇 貞 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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