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情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納入評鑑或管理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101條通知廠商有該條第1項情形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 旨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室、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