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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6年1月10日「研商體委會補助各運動協會辦理運動器材與設備採購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本會96年1月10日「研商體委會補助各運動協會辦理運動器材與設備採購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96年1月10日「研商體委會補助各運動協會辦理運動器材與設備採購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射箭協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中華民國射擊協會、中華民國網球協會、中華民國帆船協會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三科)主任委員 吳 澤 成附件「研商體委會補助各運動協會辦理運動器材與設備採購之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壹、時間:96年1月10日下午5時貳、地點:本會第3會議室參、主持人:本會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肆、出席單位與代表:詳後附簽到表 記錄:鍾佩真伍、主席致詞(略)陸、業務單位說明(略)柒、會議結論一、體委會目前係將比賽選手所需運動器材或設備之補助款,補助予單項運動協會,由單項協會辦理採購;如個案採購之補助金額未達採購金額半數或未達公告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無須適用本法;如個案採購之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符合本法第4條規定,其招標程序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二、各單項協會向體委會申請補助款之採購計畫,建議列明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各分項計畫之採購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分別辦理者,以各分項計畫之採購金額認定是否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三、關於各運動協會辦理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之採購,針對下列三種情形,建議體委會訂定一套公正客觀之需求審核機制,如有指定單一廠牌採購之必要性,建議循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一)屬亞、奧運會等國際性比賽,大會指定使用之器材或設備。(二)屬亞、奧運等國際性比賽之競賽項目,為使優秀培訓選手競賽成績發揮極至之個人訓練裝備。(三)參考國際性比賽優勝選手使用之訓練器材或裝備。四、為通盤解決各運動協會辦理採購之問題,建議體委會考量集中採購或依本法第40條規定指定專責代辦機關(如中央信託局)代辦採購,並得視需要洽工程會另邀集所指定之專責代辦機關研商相關採購細節問題。五、各運動協會承辦採購人員如有採購法相關訓練需求者,除可參加本會委外代訓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以外,體委會並得視需要另規劃短期訓練,洽工程會提供必要協助。捌、下午6時40分散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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