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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予發還之押標金,係指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繳納之押標金,不含溢繳之部分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不予發還之押標金,係指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繳納之押標金,不含溢繳之部分

內容

主旨:有關「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旨揭辦法第14條第2項前段所稱應全部不予發還之押標金,係指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繳納之押標金,不含溢繳之部分。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說明三,併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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