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機關地址:10017臺北市徐州路5號聯絡人:辜錫卿聯絡電話:049-2352911#32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傳真:049-2352701受文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發文字號: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003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說明三主旨:檢送「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營造業評鑑辦法及本部96年2月5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344號函送本部96年1月12日召開「研商綜合營造業申請評鑑時,是否得一次辦理前二、三年內之評鑑」會議之會議紀錄臨時提案一決議辦理。二、為落實營造業評鑑制度,「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評鑑項目2施工品質乙項,對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但未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者,營造業申請定作人出具「施工品質評量表」時,請工程主辦機關(定作人)配合出具。三、檢附「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及「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請刊登貴會網站)、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臺灣省21縣市政府、臺灣省21縣市議會、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議會、福建省連江縣議會、本部各單位、本部所屬機關(一級、二級、三級)、本部社政機關、本部地政機關、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營建署內外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副本: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含附件)部長李逸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