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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是否為職業證照之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是否為職業證照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所核發之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訓練及格證書,是否為職業證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3月15日局力字第0960005032號書函轉銓敘部96年3月6日部銓一字第0962767031號書函辦理;兼復 貴局96年1月29日路機採字第0961000544號函。二、依銓敘部96年3月6日書函(如附件)略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稱「職業證照」,因機關層級、職務高低及工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符合該出缺職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三、本會依旨揭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明,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作性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正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件]銓敘部 書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發文字號:部銓一字第0962767031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所稱「職業證照」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民國96年2月16日局力字第0960003804號書函。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第3項)第1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又依該條立法說明略以,第1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之評定項目以及各項目應訂標準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並得視業務性質,對於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重計分,以落實績效制度鼓勵人才交流,並配合國家職業證照制度之施行。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6月12日九十局力字第016060號書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加1分。茲以各機關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因機關層級、職務高低及工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符合該出缺職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四、復查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第2項)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再查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同辦法第4條及第5條分別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與進階資格之訓練、考試及相關證書等方式。是以,本會依該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倘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明,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作性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銓敘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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