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訂本會92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20024834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如說明,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範本第15條第(2)款「驗收程序」中原「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之內容,修正為「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機關依核定之施工計畫期程,其依契約規定有提供施工廠商設計圖說電子檔之必要者,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