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要點
要旨
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要點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代訓機關(構)評鑑考核要點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叁之一之1,限制代訓機關(構)每一年度開班次數「合計不得逾六班;辦理情形良好者,如需增開班次,得敘明開班之必要性,經工程會核准後,不在此限。」及叁之一之2增列「受訓費用」。爲開班之評鑑事項,另增列叁之七「平時考核缺失記點」,以加強管理。 二、爲維護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品質,請確實依本會訂頒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落實管理,本會將不定期查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國立政治大學、中華大學、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致遠管理學院、國立聯合大學、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中原大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局、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