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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得包括共同具名或分別具名之情形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得包括共同具名或分別具名之情形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所需繳納之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需以共同具名方式繳納時,可否由共同投標廠商分別出具但總額相符之保證書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九十)榮工財字第○七九一五號函。二、共同投標辦法第九條所稱「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得包括共同具名或分別具名之情形。實務作業如有窒礙,請提出具體案例或請招標機關向本會洽詢。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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