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
要旨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
內容
主旨:「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及第14條條文,業經本會於96年3月6日以工程訴字第0960008425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2授權訂定,並於91年9月4日發布施行,迄未曾修正。二、 為兼顧民眾權益及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因應社會經濟實際變遷及調解程序辦理情形,故而為本次修正,修正部分收費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