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
要旨
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審計部、國家文官培訓所、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謝副主委辦公室、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會議紀錄壹、時間:96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貳、地點:本會第1會議室參、主席: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記錄:唐淑華 肆、出席人員:詳簽到表伍、主席致詞:略陸、業務單位報告:(詳會議議程)柒、綜合討論及結論:一、 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自然人(例如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基於其性質與一般交易行為有別,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其格格不入之處,經討論獲致下列共識:以自然人為對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二、 但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上開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捌、散會。(11時正)【註】行政院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將「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