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得標廠商相關權利取得事項
要旨
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得標廠商相關權利取得事項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電腦軟硬體之後續維修服務採購,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重申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本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50號函釋例請參照,公開於本會網站)。二、上開後續維修服務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維修服務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