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及第7目內容(如附件),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及第7目內容(如附件),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95年11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60460號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及第7目內容(如附件),請 卓參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因應近期國內營建物價劇烈變動,並協助國內廠商因應營建材料價格變動致增加履約成本風險,本會業於95年8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請機關爾後辦理採購,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均請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且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二、機關得於招標前視採購案件完成執行之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物價調整之方式,惟依特定個別項目或整體物價調整之需求各有不同,為提供機關訂定物價調整之辦理原則,本會擬訂三種參考調整方式如下:(一)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1.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區(或台北市、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 之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二)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指數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3.另機關如就特定中分類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調整,得於契約中規定,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製品類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三)依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1.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2.其計算方式,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及契約內明定。3.另機關如就特定個別項目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得於契約中規定,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或契約載明之其他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調整。(例如:契約規定就鋼筋材料以「鋼筋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鋼筋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鋼筋總指數」調整)。三、前揭三種物價調整方式並無適用優先順序,由機關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或搭配納入契約,例如:契約規定以總指數作為調整依據;或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而就非屬金屬製品類材料依「營造工程物價不含金屬製品類總指數」調整;或契約規定就金屬製品類材料以「金屬製品類指數」調整,且就瀝青混凝土部分以「瀝青混凝土」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四、有關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中分類項目及特定個別項目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請至該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政府統計\主計處統計專區\物價指數\統計表)查詢,或逕向該處洽詢。五、隨函檢附物價調整方式之參考範例及參考試算表供機關或廠商參酌使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