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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1月31日北府採一字第0960000585號函。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準此,初驗尚非正式驗收之必經程序。三、有關初驗之辦理方式,本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2項、第93條及第96條分別已有規定,本會並訂有初驗紀錄格式供各機關參考。本會88年8月2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19號函釋例(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說明初驗得免派員監辦。四、至於採購案訂有初驗程序者,其結果可作為正式驗收之用。依本會訂頒之「初驗紀錄」格式,倘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機關應於紀錄載明初驗結果與不符情形,及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適用本法第72條規定。其經機關檢討採行減價收受者,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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