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6年2月7日屏府工發字第0960030490號函。二、所詢疑義,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